農場管理制度
在日新月異的現(xiàn)代社會中,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想學習擬定制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農場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農場管理制度1
為進一步強化農藥管理工作,作到事事時時講安全,最大限度地杜絕安全事故的發(fā)生,在農藥的保管和使用方面,xx安委會特制定:
1、凡是公司統(tǒng)一接種或統(tǒng)一投放的農藥,必須由公司統(tǒng)一購進并保管使用,嚴禁小家戶私自購買,并自作主張投放使用或在家中存放農藥。
2、公司職工或承包戶單獨使用農藥前,必須請示連安委會,并且由公司相關的技術人員根據實情核準農藥的使用種類、數(shù)量、方法以及在使用過程中的應注意的事項等,堅決消除在農藥的使用方面我行我素的.不良行為。
3、在農藥的發(fā)放方面,保管要做到認真發(fā)放,細致登記所發(fā)放的農藥種類、數(shù)量、承包戶姓名、做到心中有數(shù),避免不安全因素的發(fā)生。
4、農藥的存放需單列,嚴禁與其它物品混放,特別是與糧油等食用物品混放,小家戶嚴禁存放農藥,必須在公司統(tǒng)一管理,用時領取。
5、職工承包戶在地頭地邊投放或噴施農藥時,必須經連安委會同意,公司相關技術人員認可,同鄰地承包戶互相協(xié)調后方可進行,同時必須在投放或噴施農藥地段做醒目告示。
6、嚴禁使用上級部門禁止使用的農藥(如911農藥、666農藥),一旦發(fā)放上報上級部門嚴肅處理。
凡違反上述條款或私自用藥,造成后果,賠償一切經濟損失。情節(jié)嚴重者,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農場管理制度2
為了增強職工的身心健康,豐富職工的.文體娛樂活動,營造一個干凈、優(yōu)美、舒適的文化廣場,樹立良好企業(yè)的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不準攀爬、搖晃樹木,不準折枝摘花、破壞綠化。
二、不準亂搭亂建,不準亂貼亂畫,不準亂堆放雜物。
三、不準隨地吐痰,不準亂扔果皮紙屑、煙頭等廢棄物。
四、嚴禁放養(yǎng)禽畜,如有違者,禽畜一經抓到,既不放還,并對違者處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五、不準在廣場內騎自行車、玩滑輪、滑板以及嬉戲、打鬧等。午休時間不準在廣場內喧嘩。
六、家長要管好自己的小孩,不能讓小孩破壞各種公共設施以及花草樹木。
七、大卡車未經許可,不得入內。
八、以上制度如有違反,對違反者或責任人酌情罰款。單位或個人要嚴格遵守,互相監(jiān)督。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農場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本農場健康、持續(xù)、規(guī)范運營,不斷增強“自我發(fā)展、自我壯大”能力和市場競爭力,依照《寧夏家庭農場審核登記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農場由楊x等2人發(fā)起,于20xx年11月15日召開設立大會。本場名稱:青銅峽市x生豬養(yǎng)殖家庭農場,成員出資總額260萬元。
本場法定代表人:
本農場住所:
第三條本場以引進新品種、推廣先進實用技術、發(fā)展農業(yè)適度規(guī)模經營、實現(xiàn)規(guī)模效益、增加家庭成員收入為宗旨,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作為家庭成員的收入和擴大再生產資金。
第四條本場主要從事農業(yè)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商品化處理、初級加工、貯藏冷藏、運輸以及與農業(yè)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主要業(yè)務范圍如下:生豬養(yǎng)殖、銷售。
第五條經家庭成員或發(fā)起人大會討論通過,本農場投資興辦與本場業(yè)務內容相關的經濟實體;接受與本場業(yè)務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發(fā)展農業(yè)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按決定的數(shù)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
第六條本場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yè)道德,依法開展農業(yè)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成員
第七條本場為家庭或個人獨資經營,主要勞動力或為家庭成員或為雇工;
第八條年滿18周歲、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皆確認為本場成員或員工。雇用三年每年雇用期在200天以上的農業(yè)(農民)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可確認為本場的榮譽成員或員工。
如有需要,本場可為每個成員建立個人賬戶。
第九條本場成員或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⒓映蓡T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ǘ┇@得本場的技術及經營管理培訓;
(三)按照本章程規(guī)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場盈余;
(四)查閱本場章程、成員大會記錄、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ㄎ澹⿲Ρ緢龅墓ぷ魈岢鲑|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依照本章程規(guī)定退出本場;
。ò耍⿹碛斜緢鲈O立的個人賬戶。
第十條本場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第十一條本場成員的義務:
。ㄒ唬┳袷乇緢稣鲁毯透黜椧(guī)章制度,執(zhí)行成員大會的決議;
。ǘ┓e極參加本場各項業(yè)務活動,接受本場提供的技術指導和培訓,按照
本場規(guī)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guī)程從事生產;
(三)維護本場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場成員共有財產;
(四)不從事?lián)p害本場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第十二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本場成員資格:
。ㄒ唬┲鲃右笸藞龅;
。ǘ﹩适袷滦袨槟芰Φ;
。ㄈ┧劳龅;
(四)被本場除名的。
第十三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家庭成員大會討論通過,中止本場成員資格:
。ㄒ唬┎宦男谐蓡T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ǘ┙o本場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成員大會是本場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徸h、修改本場章程和各項規(guī)章制度;
。ǘ┻x舉和罷免場長;
(三)決定成員退場、繼承、獎勵、處分等事項;
。ㄋ模⿲徸h本場的發(fā)展規(guī)劃和年度業(yè)務經營計劃;
。ㄎ澹⿲徸h批準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徸h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七)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ò耍⿲喜ⅰ⒎至、解散、清算和對外聯(lián)合等作出決議;
。ň牛Q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yè)技術人員的數(shù)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第十五條本場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場長提議,可隨時召開成員大會。第十六條本場設場長(經理)一名,為本場的法定代表人。場長(經理)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場長(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殖蓡T大會;
。ǘ┖炇鹌溉位蛘呓馄副緢龈眻鲩L、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yè)技術人員聘書;
。ㄈ┙M織實施成員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ㄋ模┐肀緢龊炗喓贤取
第四章財務管理
第十七條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自治區(qū)農牧廳制定的家庭農場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十八條本場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
本場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或實行會計委托代理服務,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
第十九條會計年度終了時,由場長按照本章程規(guī)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yè)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監(jiān)督。
第二十條本場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ㄒ唬┘彝コ蓡T籌資出資;
(二)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款;
。┢渌Y金。
第二十一條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的`公積金,用于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第二十二條本場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的公益金,用于成員的技術培訓、文化學習、福利事業(yè)和生活改善。
第二十三條本場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guī)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場的資金(產),按照規(guī)定用途和捐贈者意愿用于本場的發(fā)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二十四條當年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可記入每個成員個人賬戶或作為家庭共同財產入賬,用于擴大再生產或周轉資金
第二十五條本場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
本場的債務用本場公積金或者盈余清償,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二十六條本場與他場合并,須經成員大會決議,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后的債權、債務存續(xù)。
第二十七條經成員大會決議分立時,本場的財產作相應分割,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xié)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本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準后解散:
。ㄒ唬┍緢鼋洜I管理不善長期虧損,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ǘ┍緢龇至⒒蛘吲c其他場(合作社、公司)合并后需要解散;
。ㄈ┮虿豢煽沽σ蛩刂率贡緢鰺o法繼續(xù)經營;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被撤銷;
。ㄎ澹┏蓡T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本場因前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fā)生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解散清算和債務清償。逾期未能清償?shù),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請組織清算清償。
第三十條本場財產優(yōu)先支付清算費用和公益?zhèn)鶆蘸,按下列順序清償?/p>
(一)與周邊農戶已發(fā)生交易所欠款項;
(二)所欠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
。ㄈ┧范惪睿
。ㄋ模┧菲渌鼈鶆;
(五)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辞逅惴桨阜峙涫S嘭敭a。
清算方案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本場財產不足以
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場需要向成員公告的事項,直接召開成員大會宣布,需要向社會公告的事項,采取報紙刊登公告的方式發(fā)布。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由設立大會表決通過,全體設立人簽字后生效。
第三十三條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shù)以上成員提出,場長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由本場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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